【新華社北京1月3日電】財政部、中共中央組織部、國家公務員局3日聯合對外發佈《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》,該辦法已於2014年1月1日正式實施,是我國為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,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制度建設又一重要舉措。
   《辦法》所涉及中央和國家機關,包括黨中央各部門,國務院各部委、各直屬機構,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,全國政協辦公廳,最高人民法院,最高人民檢察院,各人民團體,各民主黨派中央和全國工商聯。
   《辦法》規定,培訓費開支範圍包括住宿費、伙食費、培訓場地費、講課費、培訓資料費、交通費等方面。通過嚴格界定培訓費項目範圍,明確開支內容,堵塞在培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、會議費和以培訓名義公款宴請、公款旅游的漏洞。
   根據《辦法》,培訓費實行綜合定額標準控制。每人每天綜合定額標準為450元,其中住宿費180元,伙食費110元,場地費和講課費100元,資料費、交通費和其他費用60元。綜合定額標準是培訓費開支的上限,各單位應在綜合定額標準以內結算報銷。
   《辦法》明確,15天以內的培訓按照綜合定額標準控制;超過15天的培訓,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80%控制;超過30天的培訓,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70%控制。培訓費由培訓舉辦單位承擔,納入部門預算管理,在各單位日常公用經費或專項經費中列支,禁止亂收費。
   此外,《辦法》對培訓內容、用餐、活動等方面做出六項“嚴禁”、五項“不得”等禁止性規定,包括嚴禁借培訓名義安排公款旅游;嚴禁借培訓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;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、健身活動;嚴禁在培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、會議費;嚴禁套取培訓費設立“小金庫”;培訓住宿不得安排高檔套房,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等。  (原標題:嚴禁借培訓名義安排公款旅游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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